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已經明確
發布時間:2008.11.02 來源: 查看次數: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100號),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司局職能及機構設置。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部機構改革正在積極穩妥地實施當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司)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統計管理等工作;組織起草局重大工作計劃和重要文件;負責領導批示和重要政務的督辦;負責應急管理的組織協調;擬訂本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規劃、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年度預決算并監督執行;綜合管理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局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建設;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信訪辦公室)
承擔本室(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事務;承擔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
(二)秘書一處
擬訂局機關全國性會議計劃,承擔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承擔局務會和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工作;承擔重要政務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局領導秘書工作,協調安排局領導活動;承擔重要接待工作;編報《每日要情》。
(三)秘書二處
組織起草局重要會議的領導講話、綜合性報告等重要文稿;組織起草局重大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要點;參與全局性、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政務信息管理工作,編報《上報信息》、《食品藥品監管簡報》;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四)應急管理處
承擔應急日常管理工作,擬訂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和應急隊伍培訓等;承擔對地方應急管理的指導工作;承擔局機關總值班工作,編報《值班信息》。
(五)文檔處
承擔局機關公文運轉、核稿和印章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機要、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并指導直屬單位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公文質量的指導和考核工作;承擔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工作。
(六)發展規劃處
編制本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裝備條件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局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預算管理處
組織編制部門預算、決算;承擔部門預算資金的申領與下達,監督預算的執行;組織協調中央補助地方專項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管理與監督,組織績效考評工作;擬訂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承擔局機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局機關財務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八)機關財務處
擬訂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局機關預算、決算;承擔局機關經費預算審核、日常資金核算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經濟合同、協議等的審核和備案工作;歸口管理后勤服務合同等有關工作;承擔局房改辦公室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參與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提出立法規劃和計劃建議;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等工作;組織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承擔有關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的研究和協調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報刊出版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行政復議辦公室)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承擔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等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宣傳工作。
(二)法規處
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擬訂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解釋工作。
(三)政策研究處
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協調并指導本系統相關的課題研究工作;組織全局性、綜合性政策調研;綜合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重要政策研究成果;承擔體制改革研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的研究和協調工作;承擔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工作。
(四)新聞處(新聞辦公室)
擬訂新聞宣傳規劃,提出新聞宣傳要點;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宣傳報道等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承擔局報刊出版和音像資料等管理工作。
三、食品許可司
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有關規范并監督實施;擬訂保健食品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擬訂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審批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食品處
承擔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擬訂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消費環節食品行政許可相關數據庫和審批件的管理工作;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
(二)保健食品處
承擔保健食品的審批工作;擬訂保健食品標準、技術規范和研究指導原則;擬訂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承擔保健食品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三)化妝品處
承擔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審批工作;擬訂化妝品衛生標準、技術規范和研究指導原則;擬訂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承擔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監管司
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組織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依法承擔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評審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 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并監督實施;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食品監督處
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查;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執法監督,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三)監測評價處
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收集并匯總監管信息,評估和預防食品安全風險;承擔有關化妝品、保健食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性評價工作;擬訂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重大技術監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規劃并監督實施。
五、藥品注冊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
組織擬訂藥品、藥用輔料的國家標準和研究指導原則;組織擬訂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和研究指導原則;承擔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注冊工作;組織擬訂非處方藥物目錄;組織擬訂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和管理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注冊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跨省區調劑的審批工作;負責藥品進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組織擬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承擔藥品相關數據庫和審批件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藥品標準、非處方藥物目錄擬訂以及藥品進口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藥用輔料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及標準并承擔相關注冊工作。
(二)中藥民族藥處
組織擬訂中藥民族藥、天然藥物的國家標準及研究指導原則;承擔中藥民族藥、天然藥物的注冊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注冊的指導和監督,承擔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跨省區調劑的審批工作;組織擬訂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三)化學藥品處
組織擬訂化學藥品的國家標準和研究指導原則;承擔化學藥品的注冊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配制化學藥品制劑注冊的指導和監督,承擔醫療機構配制化學藥品制劑跨省區調劑的審批工作。
(四)生物制品處
組織擬訂生物制品的國家標準及研究指導原則;承擔生物制品的注冊工作;承擔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五)藥品研究監督處
擬訂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藥物臨床試驗不良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全國藥物研究機構的登記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管司
組織擬訂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并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目錄;承擔醫療器械的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準入條件并監督實施;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醫療器械注冊現場核查工作;承擔醫療器械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指定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監管事項;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承擔醫療器械相關數據庫和審批件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監管政策研究的基礎性工作;承擔醫療器械檢測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承辦出口醫療器械的銷售證明書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目錄和注冊技術審查指南的相關工作。
(二)注冊一處
組織擬訂有源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分類管理目錄和注冊技術審查指南;承擔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的有源醫療器械注冊工作;承擔對境內第一類、第二類有源醫療器械注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注冊二處
組織擬訂無源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的國家標準、分類管理目錄和注冊技術審查指南;承擔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的無源醫療器械及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工作;承擔對境內第一類、第二類無源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生產經營監管處
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承擔有關指定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監管事項;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準入條件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工作。
(五)研究評價處
擬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承擔醫療器械注冊現場核查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擬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監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組織發布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組織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七、藥品安全監管司
擬訂中藥材生產和藥品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藥品生產、經營準入條件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承擔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濫用監測工作;承辦履行國際藥物管制公約相關事項;負責藥源性興奮劑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生產、經營及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許可的監督工作;承擔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藥品經營監管和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承擔有關指定藥品品種出口監管事項;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承擔有關指定藥品品種出口監管事項;承辦出口藥品的銷售證明書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藥品生產監管處
擬訂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擬訂藥品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并監督實施;承擔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藥品經營監管處
擬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擬訂藥品經營企業準入條件并監督實施;承擔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藥品經營監管和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工作;擬訂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藥源性興奮劑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藥品警戒和評價處
組織擬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上市后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監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組織發布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指導合理用藥;組織開展上市后藥品再評價和淘汰工作;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五)特殊藥品監管處
承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研制立項、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承擔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購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源性興奮劑生產、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濫用的監測工作;承辦履行國際藥物管制公約、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和海洛因成癮者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等相關工作;承擔國家局麻醉品管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稽查局
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實施相關的稽查抽驗,發布質量公告和抽驗結果;組織對有關突發不良事件的風險評估和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對產品召回進行監督;組織擬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辦法和審查標準并監督實施;承擔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承擔中藥材專業市場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稽查執法、案件查處、應急處理、產品召回和廣告審批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稽查局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對地方稽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稽查一處
組織開展對保健食品、化妝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對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召回工作,發布相關信息;組織擬訂適用于監督工作需要的保健食品、化妝品補充檢驗方法和項目;承擔對地方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投訴處理、稽查執法、案件查處、應急處理和產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稽查二處
組織開展對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組織對藥品、醫療器械突發不良事件的風險評估和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監督藥品、醫療器械召回工作,發布相關信息;組織擬訂適用于監督工作需要的藥品、醫療器械補充檢驗方法和項目;承擔對地方中藥材專業市場監管的指導工作;承擔對地方藥品、醫療器械的投訴處理、稽查執法、案件查處、應急處理和產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稽查三處
擬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辦法和審查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相關的廣告監測工作,發布違法廣告匯總信息和安全警示,配合有關部門規范廣告發布行為,依法查處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對地方相關的廣告審批、投訴處理的指導和監督;指導廣告發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發布處方藥廣告的醫藥專業刊物的審核工作;承擔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
(五)稽查四處
擬訂全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稽查抽驗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匯總分析稽查抽驗工作情況,發布國家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公告和保健食品、化妝品抽驗結果;承擔藥品快檢方法研究的管理工作;承擔對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稽查抽驗的指導和監督。
九、人事司
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方面的人才發展規劃;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干部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承擔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以及領導班子建設等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干部協助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干部隊伍建設,擬訂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并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承擔本系統全國性的表彰工作;承擔社團管理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干部監督工作;承擔本系統全國性的表彰工作;承擔京外調干等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和備案工作。
(二)干部處
擬訂有關干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和后備干部的選拔培養等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錄用、軍轉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掛職鍛煉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干部統計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干部協助管理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干部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培訓處
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方面的人才發展規劃、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培訓工作,擬訂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擬訂并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等工作;擬訂藥學技術人員從業資格準入制度并監督實施。
(四)工資處
承擔局機關工資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承擔直屬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及績效分配方案審核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承擔直屬單位機構編制、法人年檢管理工作;承擔社團的管理工作。
十、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負責外事行政管理,擬訂外事行政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智力引進和出國(境)培訓;負責駐外機構人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國際組織處
承擔與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制定合作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國際組織有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承擔外事行政管理,擬訂外事行政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智力引進和出國(境)培訓;組織協調駐外機構人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本司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
(二)歐亞非處
組織開展與歐洲、亞洲、非洲國家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及非官方的公務往來,承辦相關合作協議的擬訂和實施等工作;承擔與港澳臺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本地區有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三)美大處
組織開展與美洲、大洋洲等國家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及非官方的公務往來,承辦相關合作協議的擬訂和實施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規英文文本的審定工作;組織開展本地區有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十一、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領導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
承擔直屬機關黨委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綜合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二)組織部
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承擔黨員發展、教育與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統戰、僑聯、宗教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維護穩定日常工作。
(三)宣傳部
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宣傳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秘書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局機關處級以下及直屬單位中層黨員干部黨校培訓。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和政策,落實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擬訂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事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辦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處
承擔離退休干部局工作計劃、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文書檔案、政務信息、督查督辦、安全保密、資產管理、報刊訂閱等綜合工作;擬訂有關離退休干部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經費管理、醫療保健、信息管理工作;協助辦理局機關離退休干部離退休費、福利費調整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組織宣傳處
承擔離退休干部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落實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學習、文體活動等;承擔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宣傳報道、生平撰寫、走訪慰問、活動中心(站)管理等工作;協助處理離退休干部歷史遺留問題。
(三)生活服務處
落實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承擔生活福利、健康休養、參觀游覽、車輛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喪葬和善后事宜;協助解決局機關離退休干部住房等有關事宜。